做專利這一行,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除了專利申請外,也處理過了專利訴訟、專利鑑價、專利買賣等案件。然而,對於專利的源頭,即:發明創造,卻沒有涉獵。記得上一次以發明人的名義申請專利,已經是13年前的事了,那時候都還沒跨入這一行呢!

對於如何有系統地進行發明創造,坊間上也有不少的理論和介紹這些理論的書籍,比較知名的例如:Triz、QFD、和設計思考。在我所接觸過的理論中,Triz的理論體系應該是最完整的,因此我想先在我的blog中開始有系統的介紹Triz,一方面是想讓我對Triz這套方法的理解更加深刻,另一方面也是想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希望大家能從中獲得靈感,創作出有價值的發明。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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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審理的通知

    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確定需要進行口頭審理的,合議組會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等事項,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需注意的是,若請求人期滿未提交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可能會被視為撤回,不過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在復審程序中,確定需要進行口頭審理的,合議組會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除了通知日期和地點外,還會通知口頭審理擬調查的事項。合議組會在口頭審理通知書中告知復審請求人,可以選擇參加口頭審理進行口頭答辯,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書面意見陳述。在口頭審理通知書中已經告知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有關規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的情況下,若復審請求人不參加口頭答辯,又不進行書面意見陳述,則復審請求視為撤回。

 

口頭審理的進行 (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為例)

    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口頭審理分成四個階段,以下將對其分別介紹。

    在口頭審理的第一階段,主要是進行身分的核對與參加人員的介紹。若在有雙方當事人出庭的情況下,還應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於對方出席人員資格有無異議。此外,在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口頭審理中,還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和解的願望。雙方當事人均有和解願望並欲當庭協商的,暫停口頭審理,若雙方和解條件差別較小的,可以中止口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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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從口頭審理的字面意思來看,或許會讓人認為其和台灣的面詢相似,然而中國的口頭審理和台灣的面詢其實有很大的差異,雖然他們都有可和審查委員面對面溝通的共同點。事實上,口頭審理在中國是相當重要的程序,這一點由其專利審查指南還特闢一專章1進行說明可看出。

 

法規依據

    口頭審理的相關規定是位於中國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其詳細規定如下: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覆,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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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式授權委託書

    在中國,不管是請求人或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皆需提交無效宣告程式授權委託書。而且,即使專利權人此前已將其專利委託給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且欲繼續委推該專利代理機構處理該無效宣告程序,也應當提交無效宣告程序授權委託書。

    這點又和台灣的舉發不同,在台灣只要提出委任書即可進行委任,且之前已提交委任書的,則無需在舉發程序時又另外提交。

 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與證據的補充

    在台灣,專利法第67 條第3 項規定:『舉發人補提理由及證據,應自舉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在實務上,只要繳交規費,在審定前舉發人均得補提理由及證據。然而,在中國這方面有比較嚴格的規定。

    在中國,增加無效宣告理由或補充證據,同樣需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為之,且除非特定的狀況1否則一般不予考慮,這些特定的狀況例如為『針對專利權人以合併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並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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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無效宣告請求相當於台灣的舉發,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在中國專利法第45條到第47條,基本的規定其實和台灣差不多,但還是有些不同的地方。

合議審查 

    其中一個不同點是合議審查,這和台灣是指定其中一審查委員負責是不同的。在中國的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是由專利複審委員會對係爭專利進行審查,專利複審委員會是由三人或五人所組成。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除非是重大案件1,否則專利複審委員會一般是由三人所組成,雖然專利審查指南也指出對於簡單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獨任審查,但這樣的情形較少見。

和解 

    在審查原則上,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處置原則和保密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信大家很清出,而保密原則是指在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合議組的成員不得私自將案件的觀點明示或者暗示給任何一方當事人。另外,當事人處置原則其實也和台灣的處分權主義類似,但有一點和台灣有很大的差異,那就是:和解。對此,中國專利審查指南有如下的記載:

    『對於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表示有和解願望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給予雙方當事人一定的期限進行和解並暫緩作出審查決定,直至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已屆滿。』

    在台灣,雖然申請舉發之人也可主動撤回舉發案,但卻無向審查委員表示和解願望而使審查委員暫緩做出審查決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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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會買這一本書,是因為我之前買了相同作者的另一本書『業績學:所有超級業務都知道這些事』。相當然爾,我會買『業績學』這一本書是因為想要提升自己業務的能力,在還沒看本書前,我會認為它所教導的應該是一些業務的技巧,然而在閱讀之後才知道它教導的是一項人生哲學,尤其是將這個人生哲學應用在業務上。為了更了解這個哲學的基本精神,才又跑到書店買了相同作者的前一本書『給予的力量』。運氣很好,去的書店剛好就剩一本庫存。

    書中的故事是圍繞著朱歐這個年輕人展開的,他是一個力爭上游的人,但卻往往力不從心。經由葛斯的介紹,他認識了賓達這位導師。藉由賓達,朱歐認識了好幾個領域的頂尖人士,也體悟到了成功的五大法則。

 

價值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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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

前瞻智權

 

Google的網頁搜尋技術在不到半秒時間就能傳回大批的搜尋結果1,如此強大的搜尋能力除了來自於其著名的網頁排序技術PageRank2,還包括其所建立的龐大基礎設備:據估計,其可能包括數十萬台至數百萬台的伺服器。這些伺服器是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資料中心,由於數量龐大,因此節能與散熱的能力便顯得相當重要,這方面媒體也有相關介紹,有興趣者可參考CNET的報導:『Google神秘伺服器大公開』。在此,以一篇專利為例,介紹其散熱技術,此篇專利的美國專利號是:7564685

 

【技術簡介】

    請參照下圖,圖1所繪示為置放在資料中心的機櫃5003,這個機櫃500具有支架502a與支架502b,每一支架放置有二十台伺服器(每一個主機板及其上所附加的元件視為一個伺服器),而每兩台伺服器則構成一個計算單元504,再將其放在機櫃500的支架上。在每個計算單元504中,於兩個主機板間放置有散熱裝置,以對主機板上的元件進行散熱。Google並不如市面上一般將每一台伺服器都設上外殼,而是將伺服器以裸機的方式設置,並在機櫃500外包覆一層外殼。如此設計的目的,除了可降低材料成本外,還可增加散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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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源

前瞻智權

    Google除了是網頁搜尋的第一品牌外,它在其他許多產品的創新能力也是讓人印象深刻,如:GmailGoogle地圖、Google新聞、與Google文件等。為了保護其智慧財產,Google的專利申請量也是逐年增加。目前,於美國專利商標審查局(下稱USPTO)的檢索結果來看,Google的專利主要是集中在搜尋、廣告投放等軟體相關專利,這與其本業相符,並不讓人意外。然而,前些日子竟發現Google在機構設計上也有申請專利,這個專利是與手機(或廣義的講:手持式電子裝置)相關,其美國專利申請號為:11/841472,發明名稱為:Electronic device with hinge mechanism(具有鉸鏈機構之電子裝置)。此外,此技術也有在台灣申請專利,其申請號為:97131669。目前,不管是台灣申請案還是美國申請案皆處於審查階段,尚未被核准1。由於Google很少申請台灣專利,故此篇專利申請案也就格外引起我的注目。也因此,就花點時間把此篇專利研究了一下。本技術之美國案的申請日為2007820日,比Google公佈Android作業系統的時間還早2,其會申請台灣專利應是著眼於台灣目前是資訊硬體設備的製造大國。本案除了申請美國專利與台灣專利外,還有申請PCT專利,其公開號為:WO2009/02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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